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22 物权法律师: 一、办事须知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一、办事须知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由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竣工验收合格证件。 6、房屋竣工平面图。 7、地名、门牌核准通知。 8、工程决算报告。 9、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件。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每证10元。新建房屋登记费按房屋工程造价2‰收取。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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