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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遗产继承律师 四川成都遗产律师之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

时间:2012-02-22 21:02来源:红色沂蒙 作者:远离虚伪人生 中国法律网

  首先,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才能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何谓“应当”,笔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遗产有两部分,一部分存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存于家庭共有财产。在继承开始时,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从这些财产中分割出来。自然人死后,死者的个人债务由死者的遗产来清偿没有异议。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此时由生存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异议。问题在于,如果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生存一方承担而不用遗产清偿,则对生存的一方明显不利,因为该债务本应由死者清偿,只是由于死者死亡而无法清偿。反之,如果用遗产清偿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则对继承人明显不利,原因在于这种清偿将导致生存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尤其是生存的一方至少取得了遗产的一半。同理可证,对于家庭共同债务也是如此。所以,“应当清偿的债务”不包括与死者有关的全部债务,而仅仅是死者有责任、必须用遗产清偿的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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