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州市萝岗区拆迁办的上级 政府和领导的投诉信 : 最近老资格的信访投诉人员倪永松、陈裕香(被拆迁人)收到广州市萝岗区拆迁办公室,关于对倪永松、陈裕香信访《回复》情况反映的《再回复》,该办的《再回复》仍然是我行我素,无理坚持错误。这对于社会最低层的老百姓是无可奈何的!我们只好向管萝岗拆迁办的上级政府和领导申诉实情,祈求得到上级政府和上级领导对违法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并责成依法法解决,同时表明我们的事实和依据。 一、被拆迁人具有黄陂公司园敦岭坡地房屋的产权 1、被拆迁人倪永松、陈裕香与黄文杰、黄文星及其监护人于2002年6月1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黄氏兄弟将座落在黄陂公司园敦岭山坡地上的800平方米的框架房屋转让给被拆迁人。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意想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要件符合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和穗府办(1995)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国有土地和垦复的坡地上的房屋转让是合法的。 3、根据穗国房字(2007)955号文件关于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同一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允许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 4、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6、被拆迁人倪永松、陈裕香原是海南国营农场的职工,1970年根据农场职工回乡就近安排的政策,转到国营黄陂联合公司八斗村为公司居民户,与黄氏是同一经济实体。 上列1、2、3、4、5、6项事实和法律法规证明:倪永松、陈裕香购买的座落在黄陂公司园敦岭房屋的产权自2002年6月10日转移为倪永松、陈裕香所有。该房屋是合法房屋,所有人具有房屋的产权。应当指出的是,萝岗拆迁办至今不承认倪永松、陈裕香具有该房屋的产权,并认为由拆迁办强行拆除是正确的,合法的。 二、拆迁办始终拒绝承认非法拆除合法房屋的错误。 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合法的,在第一项事实中已充分证明,是任何机关、任何人无法否定的。 2006年7月27日,拆迁办却以被拆迁人没有完善产权登记为名,将被拆迁人座落在黄陂公司园敦岭坡地上的1540平方米的标准城市房屋视为无主房屋,组织警察防暴队和民工,开动大型沟机把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强行拆除。这一恶劣行为,已成非法拆除合法房屋记录。 1、被拆迁人有确凿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倪永松、陈裕香的房屋是合法的,在本文第一项中已充分证明。 2、土地中心拆迁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即强行拆除自认为是无主的房屋。众所周知,拆除无主房屋必须报广州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和批准为代管房屋,并由市房管局委托区房管局与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任何单位、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 3、必须由房产测绘部门对其所代管的无主房屋进行全方位的测绘,分类作出单位面积和总面积,并由房管部门作出鉴证和认证。 4、由公证机关对房屋的方位,听说房地产。建筑形式、结构、建筑类型、楼层、使用年限等作出全面登记,影像扫描,并作出证据保全,存入房管档案。并由评估机构根据上述资料和价格标准作出公正、公平的价格评估书。 5、由拆迁单位与区房管局(法定代理人)签定代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向房管局全面履行协议的义务。 以上法定手续拆迁办都未办理,却擅自决定以强行暴力行为拆除倪永松、陈裕香具有合法产权的合法建筑,给所有人造成数万百元的损失,怎么能算作合法行为? 上列事实证明,拆迁办非法履行拆除合法房屋的恶名是抹不掉的。 三、拆迁办再三歪曲物权法的规定以掩盖非法拆除合法房屋的错误。 拆迁办在信访《回复》、信访《再回复》中不遗余力的抵毁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被拆迁人的资格,并反复歪曲法律,抹杀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 1、被拆迁人自2002年6月10日黄文杰、黄文星向被拆迁人交付转让房屋时,被拆迁人就取得了黄陂公司园敦岭坡地的房屋所有权,这一权力不经法定程序是剥夺不了的。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是被拆迁人的规定,倪永松、陈裕香是法定被拆迁人,这一法定事实不管拆迁办如何歪曲是不可改变的,因为法律不是拆迁办制定的。 3、根据广州科学城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被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的规定,倪永松、陈裕香是被拆迁人,拆迁办歪解释《实施办》也达不到剥夺被拆迁人资格的目的。 4、拆迁办像变戏法一样变来变去的歪曲物权法,借以剥夺倪永松、陈裕香被拆迁人的资格。拆迁办在对倪永松、陈裕香的投诉《回复》中说:物权法规定,看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208/145226.html。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信访人没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在另一次《回复》中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信访人没有被拆房屋的所有权。在第三次《再回复》中说:未发现信访人办理过产权登记手续,不管购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拆迁办均没有依据和权力认定信访人是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办对物权登记不管怎样表述,其结论都是被拆迁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必须告诉拆迁办,该法条的原文是,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含意是,未经登记不发生公信效力,对比一下房地产。其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房屋只卖给了被拆迁人,没有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理所当然的具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拆迁办竞是如此玩弄法律、剥夺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还口口声声说没有歪曲法律,根据他们对物权登记的多种解释,其结论都是被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这不是歪曲法律是什么? 5需要说明的是: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黄陂公司(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土地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并交付8000元的办证费。因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2007)25号联合办公室文件发布而停办证工作。该文件规定,承认现实和遗留问题的合法性。拆迁办怎么能死死认定没房屋所有权证就没有所有权呢?根据物权法第15条,合同法第133条、(2007)25号联合办公室文件的规定,我不知道 土地专题 。被拆迁人具有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任何人、任何单位推不翻的。拆迁办到了认错的时候了,不要把自己搞得太被动。 四、被拆人与土地中心签定的8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生效的拆迁合同。 2005年7月26日由黄陂公司、王桥、林键金和土地中心的陈荣基、孙正军叫被拆迁人倪永松到土地中心办公室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在土地中心办公室、对土地中心填好的协议内容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当场在8份协议书上签署倪永松的姓名。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被拆迁人至今记忆犹新,批准面积每平方850元,共计800平方米,小计补偿68万元,超出面积按60%计算,小计39万元,每月租金元,共计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玖仟贰佰玖拾元整),回迁面积800平方米,临迁费支付到交房为止。当时到土地中心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签约时每人在一个房间,不许互相交换意见,签字后分别交给各自动签约联系人,与我联系的是孙正军,我签好的8份协议是交给孙正军的。但是孙正军收走我签字的8份《协议》文本后,至今没有交回被拆迁人,而是死不承认其收走我签名的8份《协议》文本。不管孙正军及土地中心拆迁办是否承认签订过该协议,但该协议依法生效。 1、配套文本生效,主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然生效。签定主合同两天后,即2005年7月28日,土地中心与被拆迁人倪永松签定了《附属物补偿协议》,这是主合同的配套合同。该合同交给被拆迁人盖章文本一份,其内容是:附属物毛石挡土15.4立方米,评价为2311元。土地中心签约后履行了通过银行的付款义务,被拆迁人收取了附属物补偿款。 附属补偿协议证明: 1、在倪永松与土地中及拆迁办之间存在着征用土地法律关系,并且倪永松对土地的使用权已经交付了土地中心和拆迁办公室。 2、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房屋的附属是合法的,房屋与附属物挡土墙是建筑的整体,那么不言而喻,房屋自然是合法的,并且已交付了土地中心及拆迁办,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依法成立。 3、证据证明土地中心与倪永松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陂公司主管拆迁工作的副经理王桥证明:倪永松与土地中心所签定的8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孙正军交给陈荣基,由陈荣基交给主任卢锦雄,并在卢锦雄手上。 4、根据合同法第37条关于书面合同在签定盖章之前,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的规定,倪永松与土地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都履行了主要义务》,不管拆迁办是否交出合同文本,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应继续履行。 根据上列1、2、3、4项事实证明,拆迁人与被拆除人之间所共同审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的主要义务都被对方接受和履行,该协议依法成,该协议的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并应完善相关条款。 五、土地中心与黄文杰、黄文星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侵权协议。 2006年3月20日土地中心与黄文杰、黄文星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根据黄氏提供的建房许可证(已被撤销)合法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测绘面积1546.36平方米,根据《广州科学城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共计补偿元,不再安排回迁。该协议是全面违法的协议: 1、黄氏兄弟已于2002年6月10日将该房屋卖给了倪永松、陈裕香夫妇,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倪永松、陈裕香所有。 2、黄氏兄弟的房屋准建证已于2006年2月13日被萝岗区政府撤销,黄氏兄弟不具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 3、土地中心与黄氏兄弟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倪永松、陈裕香夫妇的房屋所有权。 4、土地中心及拆迁办与黄氏兄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错误是严重的。 (1)明知黄氏兄弟没有任何形式的房屋所有权,却执意与其签定该协议。 (2)该协议的内容全面违法,失去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严重侵犯了倪永松、陈裕香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责任,应依法赔偿。 (4)土地中心是直接的责任人,并且是一手策划剥夺倪永松、陈裕香合法房屋非法形式,土地中心拆迁办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对于土地中心拆迁办的侵权行为,被拆人以多种形式投诉,该中心和拆迁办顽固坚持其错误。在拆迁人的权力面前,被拆迁人望天生叹!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必须完善: 被拆人与拆迁办之间,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存在着诸多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的,基本利益,解决不好,将形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被拆迁人倪永松认为最需重视的是: 1、原拆迁协议拆迁主体不合法,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纠正,保证广州市的拆迁工作合法规范,一个区的拆迁工作不规范,上级机关和外界视为广州市拆迁工作的问题,影响极坏! 2、萝岗区另立拆迁补偿标准。萝岗区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自立的,没有经过广州市主管机关的批准,是不合法的,并且其标准过低。如萝岗区补偿标准是每平方850元,广州市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3000元。何况广州科学城已划入城市范围。这样的标准群众如何接受?不解决如何平息,如何安定。 3、拆迁办的《再回复》称,拆迁办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已经执行完毕,不可能进行调整。这样的回复是表明自己纠正自己的的错误是难以办到的。 七、被拆迁人的意见和请求 经过被拆迁人与拆折办数轮交锋,对争议的问题已经集中,即本文的六项问题,事实也基本清楚明白,双方的态度也十分明朗,为解决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反映出一个关键问题,即由被拆迁人继续投诉、信访,再由上级机关转回拆迁办处理已经不可能了。如再采用这种方法,只能添乱。被拆迁人认为有效的方法有两个: 1、由主管部门牵头调整处理。 2、请主管部门协同广州中级法院处理,或由主管部门提请广州中级法院尽快审理,以解决困搅被拆人多年的问题,从而促进拆迁纠纷整体解决。 以上意见和请求,请主管部门考虑。 被拆迁人:倪永松 被拆迁人:陈裕香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住址:广州市萝岗区天鹿南路154号 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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