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破产 次债务人破产案件协调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0/21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破产 次债务人破产案件协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次】代位权债务人 次债务人破产案件协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本案中,长城公司的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湘泉集团,如果没有这个因素,对于该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当然应进行实体审理。但是,长城公司的债务人湘泉集团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使代位权就要受到限制。这是由于:第一,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债权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个别清偿,这在普通程序中当无问题,但在破产程序中,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第二,破产程序具有追回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功能。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50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清收债务人财产是清算组应尽的职责;其二,<破产规定>第51条第2款还规定了“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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