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买自己的拍品抬高身价的行为将受到约束。 2007-05-09日上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本市首份《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6月1日启用。 合同正面的表格中详细列明了需要拍卖行与委托人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佣金的计算、保管费用、违约金标准等。而背面的合同条款中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拍卖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但拍卖行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同时拍卖行应对此保密;竞买人给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行不得确认成交。同时,当有证据表明拍品为赝品的时候,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 当然对于自己买自己的拍品抬高身价的行为,合同中也作了详细的约束。如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拍卖行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拍卖行由此受到的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在调研过程中曾在宣武区的主要艺术品拍卖企业中进行了试用,并于2006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通过“首都之窗网”和“雅昌艺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今天发布后,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