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名称
|
赔偿标准
|
说明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①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实
|
①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交通费
|
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予赔偿
|
①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按照当事人实际费用计算,凭据支付。②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③特殊情况,应该与对方当事人商量同意并经公安管理机关批准,根据需要可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
住宿费
|
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130元/每人每天)
一般地区(90元/每人每天)
|
①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要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②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③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
住院饮食补助费
|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50元/每人每天)
一般地区(30元/每人每天)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精神损失费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深圳元/年
(2004年度)珠海元/年
汕头元/年
一般地区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6365.87元/年
|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残疾用具费
|
根据伤残程度,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还应得到治疗残疾所必须的补救性治疗费,如整容等费用
|
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深圳元/年
(2004年度)珠海元/年
汕头8692元/年
一般地区元/年
农村居民人年生活支出3240.78元/年
|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职工平均工资(元/年)深圳
(2004年度)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深圳元/年
(2004年度)珠海元/年
汕头元/年
一般地区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65.87元/年
|
附注: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应当一次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