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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认定、索赔及相关知识(二)

时间:2012-07-08 04:57来源:风雨西关 作者:大刀老超 中国法律网

31.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则应当先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将该仲裁裁决书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再申请工伤认定。
【提示】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关键。
32.工伤认定应当向哪个机构申请
工伤认定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工伤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提示】
工伤认定主体是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3.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提示】
调查程序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34.工伤认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工伤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举证责任范围:
A.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B.证明因为工作受到伤害。
(2)用人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该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并非工作原因所导致伤害;
B.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提示】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5.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60日(没有延长规定/可以中止);
(2)15日:
A.事实清楚;
B.权利义务明确。
【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关系人。
②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A.送达期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B.送达对象: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抄送)。
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6.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四种类型:
A.工伤认定决定;
B.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C.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D.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②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37.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复函因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而无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复议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以下事项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B.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C.用人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
D.服务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
E.工伤保险待遇异议。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为“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判断结论。
(1)《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A.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
(2)《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
我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残标准)是2007.5.1 GB/T-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伤残等级 评定标准 情形
丧失劳动能力
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 医疗依赖 生活自理
一级
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完全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
12
完全
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或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34
三级
或生活部分能自理
37
四级
生活可以自理者
58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
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中等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60
大部分丧失
六级 较重 55
七级 轻度 59
部分
丧失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
轻度功能障碍
有医疗依赖
61
九级
无医疗依赖
43
十级
无功能障碍
51
【提示】
①器官损伤是指工伤造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
A.包括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
B.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
②功能障碍:
A.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B.一般是伤后半年以上评定,最长不超过18个月。
③医疗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后,工伤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继续治疗的情况。
④护理依赖根据伤残后对基本生活自理内容(主要有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能否自立来判断的:
A.生活不能自理:5项均需护理者;
B.生活大部分不能护理:3项需护理者;
C.生活部分不能护理:1项需护理者。
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损者:
A.应当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
B.若两者以上同级,最多向上晋升一级。
40.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伤残鉴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伤残鉴定申请人:
A.用人单位;
B.工伤职工;
C.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
(2)伤残鉴定申请一般在医疗期限届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以后提出。
(3)伤残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伤残鉴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填报《伤残鉴定申请表》;
B.提交伤残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 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提示】
伤残鉴定申请关键材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诊疗材料。
4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市两级。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C.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规则: 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A.组成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鉴定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
C.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提示】
①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是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两个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均无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②伤残等级鉴定程序:A.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C.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42.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分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初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申请
时限
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鉴定的单位、个人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
受理
机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最终结论)
应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申请
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无明确规定
鉴定
期限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提示】
①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初次鉴定的规定执行:
B.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技术性、专业性工作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B.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复查程序进行救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职工也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借助司法鉴定程序救济。
43.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收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提示】
①各地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基本上都在200-500元之间。
②劳动者不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者有预先垫付鉴定费的义务。
③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
A.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
B.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④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鉴定费规定承担。
44.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提示】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分别为:
①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
②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
③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提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A.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B.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C.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提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提示】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④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A.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5.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又称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1)停工留薪期长度最长为24个月:
A.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B.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的因伤残等级评定和停工留薪期满而停止:
A.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B.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提示】
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
A.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B.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A.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B.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A.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但不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46.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属于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47.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A.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B.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护理系数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为1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补偿其因工受伤所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而按照其工资(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元/月)×月数(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A.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B.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C.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元/月)×伤残等级系数
A.1-4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系数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B.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等级系数为:五级70%/六级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C.7-10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
【提示】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1-4级伤残)或者用人单位(5-6级伤残)补足差额。
48.1-4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2)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A.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提示】
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①永久保留劳动关系;
②享受伤残津贴。
49.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A.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B.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示】
①5-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劳动关系解除:
A.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B.但是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0.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不论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示】
①7-10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③用人单位可以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也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1.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听说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示】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对象是5-10级伤残离职职工。
②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除此之外,即使是劳动者过错辞退,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兼职解除/无效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明确规定。
④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⑤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A.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 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示】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求职中的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需要治疗工伤有一定医疗保障。
5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当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第43条以及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提示】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享受伤残待遇。
5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40%)
A.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B.孤寡老人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50%
C.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30%;
D.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提示】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5.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提示】
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③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④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56.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2)1-4级伤残职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A.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B.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提示】
①停工留薪期死亡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③5-10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57.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A.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B.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提示】
①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可以享受3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8.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
B.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C.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2)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
A.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②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③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提示】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提交齐全上述证明材料。
59.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否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规定。
【提示】
①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能一次性领取;
②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60.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提示】
①工伤职工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取消“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作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之一,刑事犯罪不能取消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61.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A.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B.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A.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B.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
A.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B.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包括两类人员: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为一次性赔偿责任,即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1)一次性赔偿的支付条件:
A.以构成工伤为支付条件:非法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B. 非法使用童工单位使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以伤残、死亡为支付条件而不要求构成工伤。
(2)一次性赔偿金数额确定:
A.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B.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一次性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B.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1-10级伤残分别为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14/12/10/8/6/4/2/1倍;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提示】
①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解决机制?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我国境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在工伤确认的当时,医疗尚未终结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则应当在医疗终结之日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的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提示】
工伤待遇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
①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起计算;
②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工伤险纠纷分为职业病诊断争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四种类型。
(1)职业病诊断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首次鉴定→申请再次(最终)鉴定。
A.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B.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该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最终)鉴定。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终局)鉴定结论
(3)工伤保险行政争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机关争议属于工伤保险行政争议,不以行政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工伤保险劳动争议,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A.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为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B.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提示】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起施行。
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提示】
①之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②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是否适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取决于工伤认定时间:
A.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B.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不适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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