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丈夫给您的金器,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如果他给您的金器是作为彩礼的,那么要返还还需要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我国实行默认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果没有约定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使用的生活费属于消费掉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返还一说,所以不必返还。 至于您提到的青春损失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过错方具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形之一才可以主张,在实务中认定比较困难。 如果你的婚姻中你丈夫并没有犯那些过错,那么基本上就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您现在的描述,离婚财产部分只要分割共同财产即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