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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婚外性行为是社会的进步

时间:2012-07-27 15:00来源:雪凡 作者:Wendy 中国法律网
告子曰:食色,性也。意思是食欲和性欲都是人的本性。
孔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意思是说人的生活不外两件事,一是吃饭,即生活问题;二是男女生活,即性的问题。
从这两位古代圣贤的话里,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性,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因此,任何压制和干涉都是违背人性规律的。
据我有限的历史知识所知,远古先人的性即是如此。后来出现的婚姻违背了这一规律,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婚姻的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人性的需要,而是社会性的原因所决定的,即为了保证后续种群的质量,这是婚姻的正面意义。但同时,其负面意义也不应该被忽视,正因为婚姻的产生,才人为的将性行为划分为婚内婚外,也才有了后来铺天盖地的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和指责。所以说,尽管婚姻对社会的发展局部上有积极作用,但本质上却是违背人性规律的。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符合人性规律的就存在下来,不符合人性的必将被抛弃。婚姻也不可能违背这一规律,它终究会消亡。
当然,婚姻的消亡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必然出出现对婚外性行为的干涉,单方面离婚条件。以维护所谓的婚内性行为的正统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限制,一是道德的谴责。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制定者和挥舞道德大棒的人也逐渐开始认识到,违背人性规律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法律和道德对婚外性行为的关注和约束也呈现越来越弱化的趋势。
我国法律在80年以前有个“通奸罪”,80年宪法修改时去掉了。为什么?因为不符合人性。现在的法律条文中,对诸如一夜情、同居等各种婚外性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我们都知道,法律为限制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则如此以来,大多数的婚外性行为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或者说默许。至于仍然被约束的诸如卖淫嫖娼等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合法化也未必没有可能。而且,法律的这种态度,对于限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对公民其他隐私权利的干涉,也有着进步意义。
道德对婚外性行为进行约束,其表现应该说比法律还要严苛。各种侮辱人格的大帽随时为那些胆敢尝试的人准备着。比如前面出现的那个承认换偶的女警察,叫苏群的吧,现在已经被辞退,但却没有明确的辞退理由,因为从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但道德的力量却仍然迫使她选择了默认,默认原单位这种不合法理的处理,且被迫离开原住地。
但是,这几年,道德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也开始出现冰融的迹象。比如,婚前的同居,这在以前是会被唾液淹死的,但现在,即使老年人对此也见怪不怪了,几乎听不到任何谴责的声音了。再比如,李银河的性学理论如此突破常规,在网络上的声音也是对半分,并没有呈现一边倒的状况。
法律和道德对婚外性行为的“容忍”,更加说明了婚外性行为符合人性的要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法律与道德以及其他任何手段的不干涉,都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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