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9年8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因为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20/400545.html。,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王先生带着儿子住在了此房屋中,李女士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现在,王先生再婚且又购置了一套住房,李女士由于单位裁员而无房可住生活困难,现李女士想要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可否?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要判断房屋能否要回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相比看离婚损害赔偿办法。 (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与李女士是自愿将房屋赠与给儿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房屋产权是否转移问题。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发生变动应该依法变更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此案例中,赠与的房屋并没有过户,因此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更。 此外,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给儿子的义务。 因此综上所述,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但是这套房屋是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的财产,因此如果撤销的话,李女士只能拿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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