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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界群众的意见

时间:2012-07-07 11:39来源:i爱生活 作者:香港许记甜品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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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立法基础条件好,经验性成果多。其表现集中于四点: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正向纵深推进,既为婚姻法的修改营造了非常有利的大环境,又为修改婚姻法、提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增添了强大的动力,并决定了婚姻法的修改要起点攀高、视野开阔、方向准确。二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刑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相继颁行和修定,与婚姻法存在关联的周边法律规范渐入完善和配套,为婚姻法的修改确立了完备的参照系统。三是近二十年被誉为法学体系中“朝阳学科”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不断掘进深度,拓宽领域,进入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关于民法哲学、民法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民法体系结构及民法法典化的准备等深层次的宏观理论问题在争鸣中渐趋统一和形成共识;溯源于古罗马法、日耳曼法的西方近现代民法从价值本位、内容体系到技术范式正逐步得到法学界的公正评价和选择性认同,这些研究成效为婚姻家庭立法前景给予了科学的定位。而婚姻家庭法学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也打破以往局限于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偏狭和封闭,端正了对西方近、现代亲属法的认识,克服了婚姻家庭法对民法的不当排斥,意识到婚姻家庭法在本质特性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从而为婚姻法立法纳入民法法典化的整体框架设计中厘清了理论思路,扫除了思想障碍。在立法实践方面,伴随中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法制建设向纵深推展,其中建国三十多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的中国民法更是发展迅猛,以《民法通则》为主干、以《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单行基本法为分支、以其他各种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配套的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中国民法典开始从理论酝酿向立法实践迈进,婚姻法的修改在事实上已成为民法法典化系统中的不可割离的组成部分。四是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成果为修改婚姻法作了很好的储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母婴保健法》的施行及《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程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等,既是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的重要新成果,也是修改、完善婚姻法的边缘性基础和实质性铺垫。
民法的不当排斥,光纤接入,意识到婚姻家庭法在本质特性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从而为婚姻法立法纳入民法法典化的整体框架设计中厘清了理论思路,扫除了思想障碍。想知道其 他。在立法实践方面,伴随中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法制建设向纵深推展,其中建国三十多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的中国民法更是发展迅猛,以《民法通则》为主干、以《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单行基本法为分支、以其他各种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配套的中国民事法律
第四,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婚姻法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它的修改和制定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体现立法的社会性、民主性,婚姻法的修改至少推展出四个社会参与渠道:一是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部门上下联动,开展广泛的立法调研和意见征集工作,召开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座谈会,充分释放立法机关的职能性作用。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等分别组织各系统积极参与和配合立法工作,统一布置调研任务,层层召开座谈研讨会,收集基层意见,反映工作问题,为修改婚姻法提供了丰富的群众意见和经验素材。三是一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共青团、工会组织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都不同程度地以各种形式参加到婚姻法修改活动中,代表不同社会群体提供修改意见,传递民众呼声。四是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通知全文公布经过二审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后,全国各大报纸予以登载,迅速掀起一个全国讨论修改婚姻法的热潮。截止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有关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件;此后继续收到一些来信。这一全民讨论呈现出四个特点:()来信多,是近年来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收到来信数量最多的一次。()范围广,工人、农民、学生、教授、军人、公务员等社会各界都对婚姻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热情高。有的逐条对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见;有的另行草拟了婚姻法全文;有的连续多次来信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来信后又专程到北京向立法工作机构的同志当面陈述意见。()意见广泛,可以说对婚姻法修改的大多数问题都提出了意见,对有的问题提出了多种意见和建议。这种向全社会征求婚姻法的修改意见的过程既是立法民主化、社会化的重要实践,返回顶部,又是向全社会宣传婚姻法、增强婚姻法律意识的过程。除上述四个方面外,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大众新闻媒体或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载体在婚姻法的修改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几年,有关婚姻法修改的研究、讨论立法动态等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和竟相炒作的重要领域,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丰富多彩的视听节目和多种多样的专题、专栏、采访、报道都围绕着婚姻法的修改展开。这不仅营造了良好的新闻氛围,而且推动了立法进程和法制宣传,增强了立法的透明性、公开性和民主性,充分释放出媒体介入重大立法活动的效能。 北京企业光纤报装,24小时咨询手机:4
运作、理论研究、社会摸底等方面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但尽管如此,作为《立法法》颁行后的一项重要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没有简化程序,省略环节,草率从事,而是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范,确保每个程序、每个环节完备到位,从而使《婚姻法》的修改成为遵行《立法法》的典范之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婚姻法(修正草案)》之后,年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年月第次会议进行第次审议。为了对草案审议得更加深入、更能集思广益、更好地提高立法质量,在第次审议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共多人,采用了联组会议审议形式。这是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采取联组会议方式审议重要法律草案。不仅始此,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界群众的意见,电信通。随后不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一次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北京企业光纤报装。接着法律委又连续两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方意见,再次对草案作出逐条审议,把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进而对草案作了项修改,为三审通过作了很好的积极有为的工作。年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在对前两次审议稿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于月日正式通过,同日颁布施行。可见,立法部门对婚姻法的修改非常慎重,在程序上没有丝毫的马虎和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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