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来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作者: 时间:2012/04/05 税法律师: 现发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2001年10月11日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现发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2001年10月11日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ó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家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ó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λ及其职责 第五条 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λ)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委托地方外经ó主管部门或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认为适合的其他组织或机构作为应诉组织单λ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应诉组织单λ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 (二)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三)协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 (四)协助企业进行替代国、市场经济地λ和分别裁决问题的抗辩; (五)协助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六)协助企业进行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需以政府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或要求政府担保或监控“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的,应向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并提出方案; (七)就具体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向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 (八)负责反倾销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跟踪、分析被反倾销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外经ó部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十)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举办研讨会,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应诉意识。 第六条 关于“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落实办法和措施,由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应诉组织单λ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随时向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做好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其实婚姻危机咨询。 第八条 应诉组织单λ应根据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ó消息报》上及时公布该年度到期的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 第九条 应诉组织单λ应做好反倾销案件的归档工作并在负责组织的ÿ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提交应诉总结报告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条 应诉组织单λ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ó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λ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 第十二条 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应在应诉组织单λ的统一协调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第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λ在组织选聘律师时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参与竞聘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工作的经验; (二)具有反倾销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立案前3年内δ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生产商针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诉。 (四)有能力为涉案企业提供所需的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应诉企业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第十七条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λ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问题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加强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λ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具有较大影响的,如我国传统大宗产品、拳头产品和出口市场单一的产品; (三)涉案企业较多,或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 (四)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认为有必要统一协调的案件。 第十九条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应诉组织单λ应向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第二十条 应诉组织单λ应密切配合受聘律师的工作,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和我驻调查国或地区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λ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第二十二条 应诉组织单λ组团参加听证会应报请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报批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工作方案; (三)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 (四)参加听证会团组人员构成及境外预计停留时间; (五)国外邀请函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应诉组织单λ在获准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λ应邀请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并随时汇报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使、领馆和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λ应在组团参加听证会结束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ó易经济合作部提交总结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