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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也是物权

时间:2012-02-20 11:34来源:灵芝叶 作者:长在蓝天下 中国法律网

三、对于文政所留下的股票,上诉人能否还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可以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存放于被上诉人处的股票。对于公证文书与法院判决的关系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即二者都是确定事实的根据。没有经过程序,公证文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不能被随意被否定。公正文书的出具以当事人自愿到公司处签字同意为前提,如果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不可能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则法院的判决书不以任一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则应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公证文书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法院的判决书不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前提。 计划生育。如果以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公证文书方可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财产,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的强行非法占有。因为在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在存在多方当事人,有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有时有的当事人不知去向,联系不到。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就无从法得到公证文书了,如果只有具有公证文书,权利人方可向证券公司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冲突了。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行使自己的物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返还股票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要求。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所讲到的非交易过户要求有公证文书,这是从证券公司自觉办理客户过户的角度来说的,只要客户符合其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就自觉为其办理过户。这是证券公司从最简便的角度制定的对本身有利的业务规定的。同时《国海证券有限公司A股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业务操作第十九条非交易过户规定:“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及法院判决等引起的证券所有人的变更。”这规定也明确了法院判决可以作为其办理过户的理由之一。由于本案的三个物权人无法达成公证文书的意见,所以上诉人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法院作出判决书,而后上诉人以法院的判决书要求被上诉人进行非交易过户即返还财产给上诉人。因此上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金钱及股票与被上诉人证券业务规则没有任何的矛盾之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财产,其实就是非交易过户之意。上诉人不愿意将金钱及股票再存放于被上诉人,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将金钱与股票过户到另外的证券公司去。由另外的证券公司保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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