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模式粗放、企业经营主体弱化、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驾驶员权益保障不充分、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服务质量有待提升、非法营运现象严重……出租车行业的诸多问题长期困扰着利益各方,针对这些问题,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近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海波介绍,新《条例》的修订前后历经六年,创成都市二十五年地方立法史之最,这本身就体现了该《条例》的重要性,以及起草部门、市政府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客运出租汽车这一城市窗口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针对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多、小、散、弱痼疾,新《条例》明确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条例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且经营规模达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条例规定,医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六大条件: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具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经营、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新《条例》推行的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代替目前承包挂靠制,就是向以份子钱为纽带维系经济利益关系这一模式开刀,试图破解这一行业痼疾”,曹海波表示,这些规定将利于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做优做强,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减轻行业负担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负担的重要因素。为此,新《条例》专门设置“特许经营权”一节,从经营权期限、出让程序、新增出让方式、经营权流转、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权的收回、合同解除、撤销、经营权届满处理、合同终止等方面对特许经营权制度作了系统规定。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权期限不超过八年;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此外,条例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否,将纳入考核和记分范畴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之一。曹海波认为,这一规定将促进经营者健全财务制度,进而解决因出租汽车行业普遍的财务制度不规范,给规费、运价成本监审和科学决策带来的难题。“也就是说,今后出租车运价该不该涨以及该涨多少,不仅要听各方的意见,还要看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曹海波指出,“特许经营权”意味着今后出租车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和利于规模化经营为竞标条件,彻底改变了过去“价高者得”的格局。最终形成政府让利于企业、企业让利于驾驶员、驾驶员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体系,调动企业和驾驶员双方维护稳定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抓好行业的长期稳定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规范企业行为 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新《条例》增加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的规范内容,归纳起来,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应当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证驾驶员收入和社会福利;三是应当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四是明确经营者不得采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分包或者转包营运车辆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五是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管理,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对驾驶员的考核情况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六是转变行业监管机制,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明确企业应当为驾驶员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拒载”等违规的驾驶员,除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追究企业的相关责任,将驾驶员服务行为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对企业评价和实施处罚的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