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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经济分析方法

时间:2012-02-24 21:18来源:半冄 作者:。霜天红叶 中国法律网

  关键词: 企业合并/经济分析/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 对企业合并案件进行反垄断审查,不可避免地要大量使用经济分析方法。反垄断审查机构在使用这些方法的时候,过于倚重市场份额,忽视其他市场因素的重要性;在使用买方力量、封锁效应等概念的时候没有弄清楚其真实的含义;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等似是而非的经济概念;没有认识到市场细分等经济现象的存在。本文以商务部公告的案件为基础,对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案件中经济分析概念和方法的使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反垄断局立案受理了企业合并审查案件140余件[1],其中经审查后决定禁止的合并以及附条件批准的合并共7件[2]。按照《反垄断法》第30条的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外公告了全部7个案件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考察所有这些公告,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反垄断审查机构在企业合并案件的反垄断审查方面已经逐渐进入角色,审查技术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审查仍有不少疏漏之处,尤其在经济分析方法的使用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改进空间。

  一、市场份额高能否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划等号

  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中,市场份额无疑是反垄断审查机构最为倚重的因素。例如,在“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唯一理由是:“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3]。在“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认为:“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审查机构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4]在“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认为,在“硬币型锂二次电池”市场上,医疗事故责任 。申报双方分别是“第一和第二大生产商,合并后松下公司占据61. 6%的市场份额,导致下游用户的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而“民用镍氢电池市场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且竞争者数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场份额达46. 3%,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合并可能导致松下公司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5]

  在这些案件中,仅仅因为合并后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高,即被认为可能对“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或“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或“有能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反垄断审查机构显然把市场份额高与市场支配地位划上等号了。固然,只有市场份额高的企业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并非所有市场份额高的企业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换言之,市场份额高不等于企业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或者说“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能力”,不等于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很多情况下,尽管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很高,但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约束,企业不可能为所欲为。例如,如果一个市场上存在大量过剩的生产能力,或者其他竞争对手很容易就可以扩张其生产能力,则即使市场份额高的企业也不敢单方面擅自提价。因为一旦市场份额高的企业提价,消费者即可能转向其竞争对手,而其竞争对手因为存在可以快速扩张的生产能力,所以很快就能满足消费者新的需求。企业提价的结果,很可能是市场份额的流失。因此,除了市场份额外,反垄断机构必须考察其他市场因素,才能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国外多年的反垄断审查实践,市场份额之外的市场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因具体市场的不同而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例如上述扩张生产的能力)以及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能力。所谓潜在竞争对手,是指原本不在相关市场之内、但有意进入相关市场的企业。阻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因素一般包括政府的法律规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金要求、时间要求,产品的知识产权要求等。这些因素被称为“市场进入的门槛”。如果“市场进入的门槛”不高,则反垄断审查机构就不必过于担心企业合并产生反竞争问题。这是因为,在市场内其他竞争对手以及潜在竞争对手虎视眈眈的情况下,市场份额高的企业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不敢擅自提价;或者即使它敢于提价,其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也可以快速进场,从而把价格重新拉低到竞争水平。

  因此,市场份额的最大意义,仅在于它为市场份额低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当反垄断审查机关发现企业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很低,则可以断定其完全不具备控制市场的可能,可以批准其完成合并了。因此,使用这一指标,有助于反垄断审查机关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但是,当企业市场份额比较高的时候,市场份额则仅具参考意义,反垄断审查机关必须进一步考察市场的其他因素,才能作出最终判断。

  二、为什么需要关注市场细分的情况

  在“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把其中一个产品市场确定为“民用镍氢电池”,认为“民用镍氢电池市场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且竞争者数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场份额达46. 3%,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合并可能导致松下公司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反垄断审查机构把相关产品市场确定为“民用镍氢电池”,本身并无问题。但在进行竞争效果分析的时候,它没有注意到该市场的特点,没有就进一步的市场细分进行讨论。

  在“民用镍氢电池”市场上,除了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外,还有另外三个公司,包括两个中国公司和一个日本公司(其生产基地都在中国)。但是,市场调查表明,这个市场实际上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处于高端市场,其产品品质高,性能稳定,另外三家公司则处于低端市场,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与前者相去甚远。因此,只有三洋公司可以称得上松下公司的直接的、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其他三家公司的产品与松下公司并不形成直接竞争。[6]正因为存在市场细分,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产品质量明显高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所以部分民用镍氢电池的下游用户才指定要求该下游用户使用三洋或松下品牌的电池产品。[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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