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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

时间:2012-01-06 10:05来源:朱丹 作者:难念的经 中国法律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你知道工伤保险计算方法。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吉林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学会男生育保险报销多少。并保证固定、流动采血点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市卫生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血液采集、使用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市、县(市)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献血工作给予支持,不得阻碍和干扰献血工作。



  第五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定期、多次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定期献血。



  第六条 确定每年2月、10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驻本市各高等学校应当积极配合采血工作,按照市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集中组织在校学生参加献血日活动,集体献血。



  第七条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科普性宣传,并配合献血月活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动采血车的采血工作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条件。



  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唯一从事采血、供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各县(市)、区设立固定、流动采血点,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采血设备、器械和环境,并提供良好的采血服务;



  (二)积极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做好血液的采集与制备、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



  (三)承担供血区域内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用血业务指导和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管理;



  (四)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成份血的制备和推广工作;



  (五)做好与献血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中心血站从事与采血、制备和供血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必须具备专业资质,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献血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与献血。



  市中心血站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市中心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十二条 献血者一次献全血量可分别为400毫升、300毫升、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80天。确属抢救急需的,稀有血型献血者在自愿原则下可缩短献血间隔时间,但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90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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