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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减轻处罚
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减轻处罚作者:杨茂新 时间:2011-04-15 查看(216) 评论(0) 张某,男,1991年2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于2010年9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公安依法查明,张某于2010年9月在某市某镇家门口,见其父张某某在殴打其母,张某即回屋内拿了原先放在碗厨顶上的水果刀一把回到门口,朝其父亲张某某背部捅了一刀。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张某家属找到我们,我们经过认真会见,查阅相关资料,学习结婚证手续。听取张某河南老家左右邻居意见,了解案发现场时在场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交流。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虽然户籍登记显示被告张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但登记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不详,登记不规范,降低其证明力。公诉机关虽补充侦查,未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成长、上学经历等情况,其出生于1993年的可能性较大,应当以未成年人定罪处罚。你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通知。 2.被告人案发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应当认定为自首。 3.被害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此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过大量多次的工作,决定采纳我们的意见。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以后,当事人家属非常感谢我们,多次向我们表示谢意。 本案也被当地电视台现场收编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