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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肇事者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

时间:2012-05-04 12:59来源:淡然如菊 作者:杨佳益√经纪人 中国法律网

2.要求被告先行赔偿,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参加交强险是违反现行具有保护他人目的之法律的行为,人身赔偿 。从民法的角度而言,也是一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虽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上还是个空白,但在安徽、江西、北京、江苏等省市的地方立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上 房屋抵押登记。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于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上述省市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是一致的,也是该法的操作细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遵循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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