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告柯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在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元,其中,原告自付医疗费为.4元;2、误工费。原告受伤前在西安市某某制作中心从事制作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根据陕蓝【2011】法医鉴字239号司法鉴定书认定,柯某误工期限被评定为480天,其误工费为1800元/月÷30天×480天=元;3、护理费。原告在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39天,根据原告病历医嘱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参照西安市社会护工日均工资标准酌定以7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730元。原告出院后医嘱要求全休两个月需陪护,尤其丈夫李某进行护理,李某在西安某出租汽车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原告出院后护理费为2100元/月÷30天×60天=4200元,。原告所需护理费合计为6930元;4、交通费。根据原告病历和就诊复查情况,其诉请交通费500元数额较高,酌定以300元为宜;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30元计算,原告住院39天,为1170元;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身体损伤、年龄及治疗恢复状况,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加强营养,其住院39天,酌定每天2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为780元。根据原告门诊病历,其出院后仍需加强营养,酌定每天20元标准计算一个月营养费,为600元,原告所需营养费合计为138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的身体损伤经评定属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当以2010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标准计算,原告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