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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之前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作者:曹剑峰 时间:2012-03-27 查看(2) 评论(0)
关于2008年之前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最近经常有劳动者向我咨询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有无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大多数咨询者在向各个律所询问后的认为08年前的劳动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确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且应当符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相比看西凤酒北京总代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的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层面肯定了 “劳动合同终止”的提法和经验,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具有特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大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可谓立法的进步!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就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即原劳动部(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学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7/143115.html。“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只是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弱,属于部门规章,且该规定关于补偿标准的计算操作性较差,但差总比没有好,能够给劳动者部分补偿。 因此,不是说2008年之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得到补偿,该说法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是不成立的。 曹剑峰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