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2011年10月三方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不是买卖合同、实际上家房子2012年一月份产证满五年。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你看损害。才能交易、我已付了上家1万元定金、但协议上写明3天内补足定金至2万,我没看清要补足定金2万。所以没付。上家叫我们补足2万元。现在无法履行交易。原因是我们是置换房子、所以要把自己房子先卖掉才能买上家的房子,具体时间没法确定。无法签定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我们现在不准备交易了,股东合作协议书。问。怎么解除合同?我们算违约吗?如果算我们违约。相比看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我们一万元定金也不想要了、剩下的1万元还要付吗?是否要补足二万元给上家、???我还要承担什么责任??上家没收定金一万元。还要我们付违约损失费吗??、房价一百万元、完了、中介居间服务费谁付?、是否上下家共同付??上家说要我付房屋损失费、现在上家已出租了这房一年的签约。上家损失什么??如果上家起诉我,我要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办? 若由丙方转付甲方,同时甲方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3天内,乙方应补足定金至2万 甲乙丙3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