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本人认为应当如下理解: 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提起一次,提起的方式就两种,要么和财产等损失合并提起,要么放弃财产等损害,单独提起精神损害。后一种情形在现实中应该是不常见的。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失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尚未审理完结,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不违反该批复的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四、将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合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受理 如果该批复讲不得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那么就没有否定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合并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合并提起民事诉讼。但该批复讲的是不得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没有讲不得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关于"另行"的理解,第一、"另"的意思是"别的、以外",损害。所以其不可能单独存在,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某一事物而言的。第二、根据语言表达习惯,我们可以说"一方面…另一方面…",但不能说"另一方面…一方面…";也不能不说一方面的情况,首先就说"另一方面…",所以"另"是出现在其相对的那个事物的后面。如果"另"的前面没有出现过某一事物,那么这个"另"就不是针对这个事物而言的。其实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10/148872.html。 "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另"的前面没有提到其他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只提到"该刑事案件",那么这个"另"就是针对"该刑事案件"而言的,不是只对其他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该刑事案件"以外的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另"的范畴,无论该精神损害赔偿是单独提起还是与其他损害赔偿合并提起。所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完结之后,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该条没有禁止民事诉讼和审判先于刑事诉讼和审判发生,所以民事诉讼和审判先于刑事诉讼和审判发生是可以的。 综上所述,刑事审判已经终结,受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无论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合并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不会受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受理。如果受害人在刑事审判终结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违反批复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拆迁补偿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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