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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请求中包括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2-02-01 00:10来源:朱则荣 作者:李嘉诚 中国法律网

王玉梅诉梧州市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市生态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玉梅诉称:王玉梅一家与梧州新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2009年5月1日与其他游客共计19人参加了由梧州新华旅行社组织的桂林生态林二日游。进入生态林景区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后天色更加阴沉,有人再次建议导游不要前行,但导游依旧坚持。遇暴雨后,导游要求大家原路返回。原告丈夫董春雷在返回途中被一棵折断的树木砸伤,当时是14时7分,同伴立即联系急救中心及景区工作人员实施救援。20分钟后,景区工作人员抬来一张桌子,将董春雷抬至停车场。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景区工作人员联系景区医生施救,但景区医生始终没有出现,救护车约于15时赶到,15时30分将董春雷送到医院,当晚董春雷因严重的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梧州新华旅行社、桂林生态林公司对董春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死亡补偿费元、误工费并交通费648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被告梧州新华旅行社辩称:新华旅行社未提供全陪导游服务,肾病综合症食疗。到达生态林后为原告提供导游服务的是生态林公司的导游,新华旅行社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没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生态林公司辩称:案发当时,不可预测的飓风导致大树折断,砸伤受害人董春雷致其死亡,该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生态林公司应当免责。事发后,生态林公司为董春雷及其亲属支付医疗费、餐饮、住宿等费用共计3万元。
法院根据市气象台气象报告查明:飓风的出现时间为当日14时25分。全球最具争议的性感封面
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原告王玉梅一家与新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可选择的诉由有几种?
2、被告新华旅行社对于被害人董春雷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
3、被告生态林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大树折断致人损害,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若要免除其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有哪些?生态林公司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原告的诉请求中包括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应以哪个司法解释为准?
5、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生态林公司能否主张将先期支付的餐饮、住宿、医疗等费用从赔偿金额中抵扣?


1、原告可以选择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也可以选择生态林公司侵权纠纷为案由。选择侵权就要负有举证义务,证明生态园林公司存在过错,即管理存在瑕疵。不建议选择侵权为案由。

2、如果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新华旅行社就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应承担责任,因为旅行社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3、生态林公司如果尽到管理义务就不存在过错,他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但是如果能证明树木是由于虫蛀或其他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致使树木折断的,生态林公司不能免责。

4、两个解释不冲突的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两个被告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6、生态林公司不能主张将先期支付的餐饮、住宿、医疗等费用从赔偿金额中抵扣。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看着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建议参考《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以上仅供参考,最好是咨询律师


回答:1`可以选择的诉讼理由有:原告与新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尚未解除之前,被告应承担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责任;事发之前,原告一行曾经建议被告一方的导游调整行程,但是导游却坚持己见,对后来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区没有进行及时的救助,对被害者的死亡负有间接责任。
      2`被告新华旅行社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旅游合同关系的建立使双方建立起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也应该由被告新华旅行社承担部分责任。虽然导游并非新华旅行社提供的,但是这次旅行包含在生态林的旅游整体中,事件的发生和被告必须是有连带关系的。可以判断被告负有无过错责任。
      3`被告生态林公司在整个事故中存在过错,树木管理人的免责事由有:对于事故的发生,树木所有人并没有故意,也没有放任,是处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事故发生了。大树的折断是天气的原因造成的,并非人为,树木的折断这个事情发生没有人能够预见,导致事故也是不可抗力。生态林公司不能免责,事故发生虽然是不可抗力引起,但是如果这个事故没有责任承担方就不能填补所造成的损害,生态林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4`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法条竞合的原则,事故造成不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条款更适合这种情况。
      5`是的,两被告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生态林公司可以将预先支付的餐饮、住宿、医疗等费用从赔偿金额中抵扣,生态林支付的医疗等费用本来是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的,本来应当由被害人的家属偿还,但是由于被告需要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可以抵扣。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就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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