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出事后无法得到理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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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出事后无法得到理赔 保险条款中经常规定一些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车主并未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只有在发生事故,遭到拒赔后,才了解保险条款的约定,这显然不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最新职工工伤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解释。 2006年12月30日,马先生将被保险车辆交送
不仔细阅读条款 出事后无法得到理赔
保险条款中经常规定一些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车主并未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只有在发生事故,遭到拒赔后,才了解保险条款的约定,这显然不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006年12月30日,马先生将被保险交送北京大兴芦城富民汽车电器修理部进行后备门钣金喷漆维护。2007年1月4日,桂先生被保险车辆行驶在大兴区团河路佳美超市东50米时,因路滑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
2007年1月8日,对事故展开调查,对车辆被保险人马先生、事故发生时的桂先生二人进行现场询问。马先生在接受询问时称,其与桂先生并不相识,车辆是由马先生交于赵女士后,赵女士交付桂先生使用的。
2007年1月10日,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标的车是在修理期间发生的事故为由向马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学习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除此以外,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案中,马先生将其保险车辆交于赵女士,赵女士又将保险车辆交给桂先生使用,马先生既不认识桂先生,在桂先生使用车辆之前也不知情,故桂先生并非被保险人马先生允许的驾驶人。因此,保险公司以桂先生未经马先生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为由主张免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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