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结婚后,甲的父母赠与甲一套房产。甲和其父母已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甲与乙离婚,乙提出要分割这套房子。请问:1、乙是否有权请求分割这套房屋?2、房屋的过户手续还未办理,甲的父母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甲乙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首先根据我国《姰姻法》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因此房房产是甲的父母赠与给甲的,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无权要求分割。其次,我国的房屋权属归属以登记公示为准,在该房产未办理过户前,仍然属于甲父母的财产,乙也不能要求分割。 甲父母可以在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前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除非是公益等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可以在实际交付赠与物前撤销赠与。由于该房产还未过户,而且父母的赠与也不属于带有公益等性质不能撤销的赠与,因此甲的父母可以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錺%X){盧岒:噄!槜碨綰7DQ_匑楬"U#g坔E倿;#4}h鷐櫶花\#o鳨婦硼譳栰嫰茶&禰鼝TQ4t輧+f-\^薰%6觠"跑 xR頵昃6 偸*6絛@丗涼0*茪U礝牝溶#庡驛4虪z懸繛n (E瘊钵:) t鎠^藕 楫饐(a租澚-埩(?2b+昤$L\凶栐3溻J⑻癨,簶鉌雌襫i駵嬼掷钚=C>,蔍v弝-No抲s叺d蕡欉胎QO6m曢R骣h蔄蛥!"J\ko岜旫鯴塱i秏i 彟JM腳_廎痫 _RS=(L弇株擁幋b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