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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本质

时间:2012-01-02 11:31来源:枣豆晚迷 作者:幸福的怪兽儿 中国法律网

我在本地法院一个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

对“”,在诉讼中的、在医疗纠纷、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到底应该怎么看?

比如,有人说,应该由不懂医学的一些来参与;一些人说,应该由与医疗界无涉的人来做。

我们的研究,或者说无所谓研究,说清楚本来面目而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非常的简单,就是说们对一个具体的疾病发表一个意见,说明自己在那种情况下会有如何的诊断、治疗的行为作为,这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全部内容,这就是所谓的“科学鉴定”和“专家意见”。

归纳到现在民法对医事纠纷的归责的法理、实务,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仍是过失责任,无过失则无赔偿,无因果关系则无赔偿,无法定则无赔偿.这三条,是当代任何一个国家关于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的法理、法律基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医疗过失的认定。

什么是“医疗过失”,一个简单的、形象的说法,是否干了不应该干的事、没有干应该干的事,这就是全部的内容。然而,这里的作为,不是由法官、律师、政府官员、医闹们说了算,这有一个简单的评价办法:专家义务、注意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医务人员们的作为的标准。

专家义务、注意义务,有两套标准:一是法定,就是指国家明文的规定;二是指,专家们的平均水平。但尤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专家,不是指科学院院士,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北京社保代理。护士与陈竺、甚至一个护工,一样,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另一个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平均水平,不是算术平均,而是指10%-90%原则,即,10%以上专业人员的作为就是绝对的平均水平以上的水平,等于满足了专家注意义务。10%专家以下的作为,还要看“专家特权”,满足这个特权者,哪怕是千分之一的特例,也不是医疗过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以上这些基础知识,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科学鉴定、专家意见的全部内涵。这些,有兴趣的,建议参考美国最高法院的《科学鉴定指南》,这个版面有部分的翻译译文。

如此说,一些谬论,意图要不是专家的一些人来参加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专家评判,从科学鉴定的角度讲,这是胡说八道;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讲,是亵渎法律。下面接着议论。

涉及科学问题的司法审判,与一般的诉讼一样,关键在于证据。但是涉及专业事物的审判,不得不依赖科学鉴定,不得不依赖这个科学鉴定的证据。如此,有一个说法,科学鉴定对于涉及专业事物的诉讼来讲,是“科学审判”,专家“审判”完了、专家得出结论了再交给法官。因此,医疗纠纷诉讼的核心,是打“鉴定”,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事故技术鉴定的设计,从程序上保障公正公平和正义,保障专家们能够客观的发表自己的专家意见,已经做到了极限,用张赞宁的话说,一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走完了诉讼的全部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程序上保证了客观性、公正性,从而保障了公平性与正义。这是全世界都没有的情况,全球唯中国一家。

应该已经说清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与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的是证据问题之一,并非解决司法审判的法律评判标准。

如此说,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得出结论:意图要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意图使一些非专家的人物冒充专家的名义发表专家意见作出专家鉴定结论;从司法审判来讲,是对法律的亵渎,使法官放弃自己的审判职能、把法官的审判职能推卸给科学鉴定专家,其审判结果,不是莫名其妙,就是污七八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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