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我方行人 交警居然定位各半责任 对方有点关系就可以这么嚣张。。还有王法吗? 事故鉴定是这样的 我方行人过马路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部分原因》公交车弯道没有减速 没有鸣笛 刹车系统不符合标准 遇到事情处理不当 。《交警说 也是部分原因》这叫什么玩意!!!!最后定为各半。就算有资格证 最起码也是主次责任吧???大家给我出出主意。。我这次就算砸锅卖铁也要讨回公道啊 !不能让他们这样欺负咱们老百姓啊!!!
!!先谢谢大家了 不要提找个律师什么的。看看交通事故。提到我就来气。。只知道拿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没有客运资格证是不能在运营时驾驶班线客车。交通事故。但这是运管处管辖范围。 A2可以驾驶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A2准驾车型包含可以驾驶B1所驾驶的车辆。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你生气也没有用,事故定责是依据的,分为“主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缺失型行为”,客车不减速避让行人是主动型,行人过马路不确认安全也是主动型,所以定同等责任错并没有错,只是交警没有照顾到行人是弱势,不够人性化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你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看着最新婚姻法。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看着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期,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的规定。 希望这样些资料可以让你稍做休息,不要盲目的去追求结果,有时候冷静下来再多问,多参考,也许你会找到你真正想要的答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