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2004年,土地被征,征地补偿费一直没有到位。交通事故查询网。当时村里与征地单位签有协议,每年把征地补偿费按贷款利率付给村民组,其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村民组发给村民。由于生活所迫我两个孩子户口于2010年5月4日迁回村里,2011年3月份,组里预分2010年征地补偿款利息时,对于多人合伙协议范本。时任组长不给分,后经询问,才知道组里以前规定,当年新添人口不分。而实际情况是2009年的征地补偿款利息当年新添的户口就有分的,后经多次询问,组长总以当年新添人口不分为由,不予造表分配,如果以前有当年新添的户口就有分的,要么收回,交通事故。要么给没有分的补上,也算公道,合情合理,无可非议。既然组里有规定不分也就算了,我也不能破坏组里的规定,搞特殊化,给领导增添麻烦,造成干群矛盾。后经查实2009年确有当年转回就有分的,现在,组长又出新规定说:以前分了就算了,没有分的,以后就不能分了,只能作为组里的空挂户,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请问:1、村民组的规定合法有效吗?2、如果有效应从什么时间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