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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避税招数及其危害

时间:2012-02-02 08:32来源:六娃子 作者:rachel1368 中国法律网

  目前,在我国存在着这样一个奇怪现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利润都在增长,惟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在下降。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理应赢利,但事实却正好相反。据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布的结果,2003年度和2004年度,外资企业亏损面分别为47.07%和44.73%。若按照经营常规,发现亏损就应停止投资或改变经营方向,但许多外资企业投资热情却越来越高。相关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许多外资企业似乎乐此不疲,专作“赔本买卖”,越“亏损”越增大投资。亏损不仅没有把这些外资企业逼上绝路,很多企业甚至活得十分潇洒。对此,有的国税局的官员直言不讳:“这些亏损里面,大部分属于非正常亏损。”跨国公司正是通过“亏损”把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资企业避税的“招数”

  外资企业除了利用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外,还想尽各种“招数”逃避纳税,其中主要有七大“招数”:

  1.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转移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浊,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等。外企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大体上占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其主要手法包括:一是与海外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跨国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合资企业,会跟母公司之间发生很多关联交易,比如从母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一些外商利用其“两头在外”的优势,在其与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时采用内部定价,将原料进口价定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产品出口价却定得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高进低出”,增加成本,造成账面亏损,从而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二是向母公司支付巨额的特许使用费。据《国际金融报》报道,1996年成立的苏州耐克,是耐克国际在中国投资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两者间一个联系的纽带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工业产权许可及独占分销协议》,该协议要求苏州耐克从2000年6月起,按其产品在国内销售额的6%支付给耐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耐克商标使用权费。2003年太仓海关发现,根据WTO的协定,商标使用权这种间接支付被严格认定为海关征税所基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对这项转移应该征税,于是双方发生了争端。为什么苏州耐克愿意选择支付环节缴税而不愿意选择海关缴税呢?这里面大有文章!以2001年为例,该年度苏州耐克实现销售额超过7亿元,http://www.5law.cn。如果正常对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大约在4200万元以上。如果从支付环节纳税,大约需缴所得税420万元左右,但如果由海关补征,却需缴纳税款1554万元左右,两者之间竟然相差3.7倍。三是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将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定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将其隐藏在设备价款中,或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利用我方不了解相关信息的劣势,将投资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大幅度抬高,有的甚至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几倍,从而增加成本,减少利润,逃避纳税。

  2.通过“资本弱化”向海外支付巨额利息逃避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于是许多跨国纳税人为在华投资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向母公司或境外银行大量借贷,加大借人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增加成本列支,从而支付巨额利息,减少账面盈利。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向母公司贷款作为投人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大大降低资本最低回报率,成为企业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增加利润的手段。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美国宝洁公司(P&G)就是采取这种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避税。2002年,美国宝洁在华子公司广州宝洁从广东某银行获得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然后从中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一次性实现了8149万元的避税。广州宝洁此举,一方面将其所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则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

  3.通过在国际避税地注册公司逃避纳税。跨国公司通过在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开曼群岛等实行低税赋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基地公司,再通过其与中国子公司的商业、财务运作,帮助子公司将销售设备、收取费用所获得的利润从设在我国的合资公司那里转入基地公司,逃避高纳税。或将在避税地设立的公司作为国际贸易中转地,实现“低进高出”,也就是从中国子公司以低价买进产品,然后加高价格卖到目的地同一企业下的销售公司,从而使大部分利润被留在了避税地。

  4.通过抵消往来账目减少收入逃避纳税。一些在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在国外的母公司,形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欠款,同时在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母公司所在国发生的费用由母公司代垫,母、子公司将双方欠款对冲,以此减少国内子公司的收人,少缴税款。

  5.利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漏洞逃避纳税。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外商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

  6.隐瞒业务范围或改变业务性质逃避纳税。许多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在办理登记时,故意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纳税。有些境外咨询机构则通过有意改变业务性质,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转化作境外所得,或者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以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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