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的条件1.实质条件(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或以实物清偿不能平等对待债权人等。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交通事故。 (3)其它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伸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 2.形式条件 从普通清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等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命令而开始的。 特别清算的程序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方案是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并被债权人会议接受的方案。清算方案制定的内容是关于偿还债务的条件比例等事项,交通事故视频。当债权不能全额受偿的,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 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清算方案由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在执行中,难以执行的,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3.注销登记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清算组应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