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1/10/08 推荐婚姻法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详细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法律特征以及构成要件,全面了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本文详细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法律特征以及构成要件,全面了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 推荐阅读: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笔者认为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独立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受到惩罚。 四、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必须指出的是,该条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并没有做出兜底条款。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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