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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的时效问题

时间:2012-04-30 15:08来源:晓风 作者:段琪桂 中国法律网

盈桥公司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金焰煤业公司立即向其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金焰煤业公司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盈桥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本代理律师调查,发现金焰煤业公司最后一次还息时间是1999年12月27日 ,金焰煤业提出“这些利息都是农行在金焰煤业公司的存款帐户上直接扣划的,不是被告主动偿还的,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 企业法律顾问 。不能因此发生时效中断”。本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庭审中盈桥公司出示的有关被告支付利息的证据,本身不能证明是农行直接从金焰煤业公司存款帐户上扣划的,金焰煤业公司也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其次,就算这些利息是农行直接从金焰煤业公司的存款帐户上扣划的,其行为依然合法有效。因为金焰煤业公司与农行1996年10月21日 签订的《抵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七条有约定:“贷款方……并随时可以从借款(保证)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由此可见:农行从金焰煤业公司存款帐户上扣划贷款本息,早就得到金焰煤业公司的授权和认可,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是单方意志的产物。时间跨度三年,付息达十五次之多,金焰煤业公司称其对农行扣划利息的行为不知情,无论如何也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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