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该规范模式又称确定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无论其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被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对于已成立的公司,原则上并不存在是否无效的问题,也不存在被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问题。当然,该原则也有例外,如代表王室的检察总长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存在违反法律或道德目的的公司注册;从事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目的的公司应予以撤销;对于以不法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院还可依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在确认解散公司属于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责令解散公司。采取该立法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在美国,传统公司法采取的是与英国公司法完全相反的态度:即便公司已经获得设立证书,但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与程序的规定,则公司将被宣告无效,听听 上诉。且公司自设立开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这种绝对否定既已设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立法态度,对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以原告公司在行为时因存在而缺乏法律人格为由进行抗辩;而在另一些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则以其行为时尚未依法成立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实现推卸责任的目的。因而,美国判例法通过"事实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法律上的公司规则"有条件地承认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的法律人格,从而使制定法的严苛要求得以适应回避,避免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并提高交易的可预测性。但目前,美国已由公司瑕疵设立的个别承认主义向原则承认主义转变。 其中,"事实原则"是为了阻止对于未实质性地遵守公司设立强制性条件的公司人格的间接否定。依事实原则而被确认法律人格的公司被称为"事实上的公司",美国判例法还确立了事实上的公司的三个判断标准: (1)存在一个允许该公司成立的法律; (2)试图善意地遵守该法律设立公司; (3)公司权力已被实际行使。 不过,如今这些问题通常是依据州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解决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及绝大多数州公司法都规定,除非由州政府提出诉讼,州务卿接受公司章程或颁发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就是公司组建已满足所有条件的确定性证据。依此,美国也确立了设立证书"结论性证据"规则。 依禁止反言原则,在公司设立不合法且缺陷较为严重而不能适用事实原则时,如果具备某些条件或根据,也可阻止对公司法律人格的间接否定。依此被确认的公司称为"不容否队的公司"。 法律上的公司与事实上的公司相对应,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而组建的公司。对于刑法。法律上的公司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不受个人、州政府和国家的干预。因此,若公司设立未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则原则上州政府和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直接或间接地阻止其非法行使法人的权力。然而,严格贯彻该原则将对社会产生不利后果.加之各州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也不同,因而法院采取了一种折衷做法,使违法设立的公司尽量得到承认;其方法是将法律上的公司所依存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释为"实质件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设立人实质性地遵守了设立公司所要求的所有强制性要件并且也实质性地遵守了所有指导性要件的法律,公司即成为修正性的法律上的公司。通过这种对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实质性修正(实质上是法院的扩张解释),在法律上的公司的外延得以扩大的基础上,使本来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取得了法律上的公司的确定法律人格。 总的说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瑕疵设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的法律确认,原本存在原则承认主义与个别承认主义两种模式,但现均已采取原则承认主义。这是在调和交易安全和效率原则时,偏重考虑效率原则并贯彻企业维持理念的结果。即通过对照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