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金公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这几部法规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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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看着 公司财务会计。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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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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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
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基金型公司: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北京诚企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顾问柳1365先1188生371编辑。 设立基金公司到北京诚企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是专业办理基金公司的一家公司,本公司已为全国办理过几百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如需办理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的朋友,欢迎您到我们公司实地考察,我们可以为您细心讲解基金公司的注册流程!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投资基金顾问:王经理. 我 相 信 我 们 会 让 您 满 意 找王先生 老北京权威注册基金类公司 业界的领头单位 基金公司的优惠政策无法上传 请来电咨询 公司有大量成功案例可供参考 (给我们一次机会,帮您做到最好) 联系电话:王130先1111生985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