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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格瑞德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案件)

时间:2012-04-21 18:33来源:pjqmld 作者:半斤 中国法律网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讲的是鉴定问题。条文本身内容很简单,但这里面包括很多内容,体现了我们的一种指导思想,对鉴定这一块,能不搞就不搞,能少搞就少搞,能一次解决问题就不搞第二次。从客观来讲鉴定是不可避免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面。为什我们有这种指导思想呢?一个从案件本身的性质来讲,施工合同鉴定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损失很大,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3。工期会拖延,而且诉讼周期肯定会长,诉讼成本会提高,这是一个方面的考虑,第二个方面的考虑,学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106/74360.html。前几年的鉴定,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不是很规范,我们认为有些鉴定实质上把审判权交给了鉴定机关,或部分转移给了鉴定机关,因为拖出去以后就等着鉴定结论回来,然后鉴定结论就成了判决主文了,基本上就是这一种模式。就是说鉴定本身缺乏法院审核,有纳入诉讼程序,听听http://www.5law.cn。当事人的诉权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认为鉴定结论本身只是证据之一,并不是凭它来全部认定案件事实。大连律师在线咨询。我们认为鉴定这块应该有程序保障,作为法官首先应当审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不是有主体资格。而且这鉴定人员本身是不是这个鉴定机构的,有些这鉴定人员有资格,但他不是这个鉴定机构的,再一个是送检材料是一方送的还是双方送的?尤其是一方送检材料而另外一方有,这种情况应当经过充分质证。这不能说是不知道,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就是说送出去后就等着鉴定结果出来,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疑问,鉴定机关应当在法官组织下进行答疑,出庭进行答疑,对当事人提出的“项”,包括鉴定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应当做出说明,应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再一个是法官在鉴定结论做出以后,有权对鉴定结论做出取舍。就是说这部分是合理的。我可以采信这一部分,我认为这一部分是不合理的,我可以不采信。而且可以调整这个鉴定结论,比如说这个工程量算得清楚,但是最终结果出现了问题,那法官可以调整这个结果,我认为这应该和诉讼程序联系,体现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保障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是我们的一个主导思想。从我们二审的情况来看,有些鉴定不是很公正,技术上的问题说不上,但是一看着结果就不公正,比如说在贵阳,建安成本就600-800,鉴定完了后是3500,一般民用建筑的价格是3500,还有在哈尔滨,建安成本就1000,鉴定完了是500,在当地来讲不可能出现这种价格,就存在这些问题,应该说鉴定市场这几年还是规范了许多,两方面的原因吧:一个是鉴定机构本身,自身加强了建设,做得不错,再一个是法院反复讲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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