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出判决错误,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案中,A某从来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从结婚至离婚,张、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离婚后张也是从涉案房屋搬出的;李为单位工作奉献一辈子最终以成本价(与张结婚前)取得涉案房屋光明磊落,没有隐藏、转移的必要与事实,前已述及,张知悉涉案房屋的情况并且在离婚时也未主张分割涉案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从2005年到现在至少已经过去6年,张在婚内即知悉相关情况,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