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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促10起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3-03-06 15:25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山东12月18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 李兴娟 刘香)“高利贷害我进了监狱,没想到检察院、法院还会关心我这样一个犯罪分子的利益!谢谢你们!”12月17日,正在狱中服刑的王友利收到再审判决书后激动地说:“再审改判后帮俺挽回了20余万元的损失,剩余的钱是我该还的,我一定会想办法还!”。 

  今年36岁的王友利是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人。2006年,刚满而立之年的王友利一心想干一番事业,他与两个连襟李玉刚、刘胜永一起开办了一家砖厂。由于资金短缺,王友利往返奔走于各家银行,然而,由于银行贷款程序繁琐,要求高,贷出的钱远不能满足砖厂的需求。无奈之下,王友利想到了借高利贷。2006年8月份,王友利开始以高息向社会上的人借款。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就向20余人借款达700多万元。按照高息借款的民间惯例,王友利给出借人书写了借条,并预扣了当月的利息。 

  由于利息过高,王友利经营砖厂的收入根本无法偿还每月的高额利息,债主们接踵而至,王友利已无力招架。债主们索要钱款未果,纷纷将王友利告到了法庭。法院也按照借条上的数额判决王友利还本付息。 

  2008年,沂水县公安局以王友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实,王友利在借款时出借人预扣了利息。同年12月份,沂水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友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法院也认定了王友利借款时,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的事实。 

  今年10月份,沂水县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发现,在王友利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有9件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1件已调解,判决书、调解书均按照王友利给出借人出具的借条上的数额确定由王友利归还借款本息。这些民事判决、调解与法院后来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相互矛盾。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沂水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专程到王友利服刑的监狱听取了其意见,王友利表示,自己因在狱中服刑不方便申诉,法院民事判决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希望检察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 

  今年11月份,沂水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向沂水县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沂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秀政介绍:法院原审判决时,王友利未到庭参加诉讼,且王友利当时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当时证据情况,法院原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是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这些借款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借款合同无效。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并认定王友利在借款时,出借人预先扣除了利息。沂水县法院在审理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同一法院的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相互矛盾,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院检委会研究,并与法院沟通后,我院建议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通过沟通交流,法检两家在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取得了共识。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后三日即裁定再审。日前,经再审开庭审理,沂水县法院对该10起案件全部予以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书、调解书,将预先扣除的20余万元“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改判王友利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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