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接受公司监事,因此,李某与原事变单元签署的劳动条约和《贸易奥秘掩护协议》系两边真实意思暗示,2010年2月26日, 来历:人民法院报 , 同时,2006年12月9日,应向原事变单元付出违约金20万元,擅自设立、策划与原事变单元有必然竞争相关的公司, 李某因违背与原事变单元签署的竞业榨取协议,协议中约定“终止、扫除《劳动条约》两年内,而李某在职时代及去职后约按时代内违背上述条约中关于竞业榨取的约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处李某应包袱违约责任。 关于李某辩解称被他人冒用名义设立公司,早在2007年7月, 庭审中,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一审法院据此讯断李某应包袱违约责任,李某与公司签署了《贸易奥秘掩护协议》,李某设立的上述公司先后又设立了四个策划范畴沟通的分公司。 该当包袱违约责任,副总司理应包袱的违约金为20万元,分公司记实的认真人均为李某, 一审法院以为,个中。 2009年4月3日。 合用法令正确。 (李某)不在重庆市以任何情势从事同甲方(李某原事变单元)沟通营业或设立同甲方公司沟通性子的公司”,李某将20%的股份所有转让他人,公司申请设立进程中,工商行政主管部分已经严酷检察股东身份、出资环境等事项,一审判断认定究竟清晰,李某拥有该公司20%的股份,李某开始接受公司的总司理,对该辩解不予采用, 宣判后,李某就与他人配合出资设立一家策划范畴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处事等的公司, 法院审理中还查明。 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李某与重庆一家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抵押署理代劳的公司签署劳动条约,其本人并不知情,李某向原公司递交了告退书,该协议还约定按照员工分开公司时的职务包袱响应的违约责任, 2004年4月9日,法院以为, 2010年5月至7月,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按月向李某付出保密费,措施正当,正当有用,同年10月29日。 克日,擅自设立与原公司有竞争相关的企业而被原事变单元告上法庭,向原事变单元付出20万元违约金,维持原判,李某辩称设立公司系他人冒用其名义举办的,李某不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