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 因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电子公司)生产的“精伦H3云影音智能机”播放器提供电影《让子弹飞》的播放,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将该播放器的生产者精伦电子公司、销售者北京恒信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正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支出11969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精伦电子公司侵害了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精伦电子公司停止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1.4万元,同时判令恒信正业公司停止销售该播放器。 2011年1月20日,电影频道节目中心通过权利人的授权取得了专有行使电影《让子弹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 2012年5月17日,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代理人在朝阳区百脑汇市场以3999元的价格从恒信正业公司购买了一台精伦H3播放器。将该播放器与电视机相连并连接互联网,开机后即显示“TV365.com”的标识,随后进入主界面栏目菜单,点击该界面“影视在线”菜单下的“电影”,进入电影界面,输入“让子弹飞”进行搜索,即可得到“让子弹飞(预告片)”和“让子弹飞”两个搜索结果,点击“让子弹飞”及页面中的高清播放按钮,即可播放该片,影片播放过程中未显示该片的来源,播放页面上也没有水印信息。 精伦电子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精伦H3播放器可以把“10万部高清影视剧装进1部电视机”,将“影视资源进行精选和聚合,创建100万部视频资源库”,“挑选10万部在线影视剧”、“直接在线观看”。 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认为,精伦电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生产的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在线播放涉案影片,恒信正业公司明知播放器用于侵权影视作品的播放仍公开销售,二被告侵犯了该中心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1969元。 精伦电子公司辩称,涉案电影来自互联网,并非该公司直接提供,精伦H3播放器的作用只是帮助用户在家用高清电视机上网观看互联网影视节目,故该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恒信正业公司主张,该公司只是销售了精伦H3播放器,且进货渠道正当,故不应承担责任。 为了证明电影来自互联网,精伦电子公司在2012年11月8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购买了一台精伦H3播放器,将其与互联网、电视连接,搜索播放电影《让子弹飞》,在播放该片时画面右上角显示有“优酷”水印,同时进行数据来源监测,显示影片来自域名为youku.com的服务器。对此,精伦电子公司解释称,2012年5月以前生产的播放器在影片播放时隐去了影片来源网站水印,此后则进行了保留。 诉讼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进行了勘验,将该播放器与互联网、电视连接后,播放器即自行下载软件,且无法停止,下载完成后,即出现升级提示,在选择不升级、不更新的情况下,播放器无法正常操作或播放影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精伦H3播放器从界面设置到涉案影片的搜索、播放过程,其提供的服务形式足以使人理解为涉案影片系其自行提供。 精伦电子公司自行公证购买精伦H3播放器的时间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购买的时间相隔半年,且两次操作软件版本不同,根据诉讼中勘验情况,不进行软件更新无法正常使用精伦H3播放器。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将精伦电子公司自行使用其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播放电影的状态等同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公证取证时的状态,不能认定影片系来源于网络。此外,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取证时,影片未显示来源信息,也无水印,而精伦电子公司的宣传用语则足以使人认为影片系精伦电子公司自行提供。综上,法院认为精伦电子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不能认定涉案电影链接自第三方网站。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了电影《让子弹飞》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影片,其行为未取得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故其侵犯了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要求精伦电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影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主张的诉讼开支的必要性、关联性、合理程度和举证情况等酌定。 关于针对恒信正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销售者,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且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未举证证明该公司系明知侵权仍予销售,故该公司仅承担停止销售涉案精伦H3播放器的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精伦电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电影《让子弹飞》的在线播放服务,恒信正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可在线播放《让子弹飞》的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赔偿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经济损失1万元、诉讼合理费用4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