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莫小辉) 贩卖水果的徐某收购果农何某的早柑,应支付货款18139元,但徐某并没有当场支付货款且未写欠条。事后,徐某想赖掉这一笔货款。果农何某多次催收,徐某都不予支付,何某无奈只得一纸诉状将徐某告到法院。多亏何某多了个心眼,存留了有徐某签名确认的结算清单,并将结算清单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原告最终赢得了官司,使无良商贩徐某赖账无门,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收购原告的早柑水果。2011年9月24日、29日,原告将水果销售给被告,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水果货款18139元。但该款经催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支付货款。 被告徐某则辩称,所欠水果货款已由老板梁某付清,被告是做工的,只负责水果过秤和运输。且如果没有付款的话,原告为什么不要求被告或者梁某写欠条?没有欠条就不能证明被告欠钱未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被告徐某用车在原告何某处拉走单价为1.06元∕斤的早柑共计8843斤,被告徐某在原告记录的细数结算单尾部签字确认。2011年9月29日,被告徐某在原告何某处分两次拉走单价为0.7元∕斤的早柑共计12934斤,被告徐某也在原告记录的两份细数结算单尾部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该案原告书面登记其早柑的价格、筐数、每筐的斤数并计算了总的斤数及价款,被告在原告的记录下方签字确认,且被告也认可其的确从原告处用车运走了早柑。对于被告称其只是做工的,不是收货老板的辩解,因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徐某给付原告何某水果款人民币18139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