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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活动中家长受伤 状告幼儿园索赔9万余元

时间:2013-03-07 09:25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程英卫) 周末,带着小孩回归大自然参加亲子活动本是一件非常惬意的事情,但是活动中的意外事故却使得各方都很不愉快。一家长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中意外受伤,为此状告幼儿园及致害的另一名家长赔偿损失。日前,江苏省宿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郭女士诉称,2011年4月,其接到幼儿园通知邀请自己及女儿到苏州某公园参加学校组织的户外亲子活动。在游戏过程中,由于人多、场面混乱又没有专业的活动老师指导,造成郭女士在背着孩子追逐游戏中和其他家长迎面相撞而摔倒,腰部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郭女士遂将幼儿园及家长玄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幼儿园认为,学校老师牺牲休息时间组织亲子活动,目的是为了增进家长和孩子之间的交流,活跃孩子的成长环境。学校作为活动的主持者,精心选择了活动地点,并事先告知活动规则等,已经尽到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玄某认为,郭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撞到她,只是听别的家长说的而已。自己有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时其与原告没有身体接触,因此不需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女士未能提供被告玄某侵害原告的证据,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的调查也不能证明被告玄某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玄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选择的活动场地是平坦开阔的草坪,在活动进行前已经书面告知参加人员遵守游戏规则,并提醒参加者在活动中穿着得当,遵守游戏规则,家长也是在知晓游戏规则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游戏的,游戏过程中原告郭女士的意外受伤,已经超出了基本生活经验中组织者能防止或者制止发生损害事故的范围,故幼儿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郭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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