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瞅着自己的父亲跟别人起争执处于下风,心急来“助威”的小伙儿钟某拿起一块砖头就朝对方砸去。这下,虽然自己这方是赢了这场争执,却是输了理,也输给了法。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钟某被判败诉,承担原告凌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977.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2012年8月14日,凌某在萍乡某建材市场附近一工地与钟某的父亲协商房屋粉刷工程款的结算事宜时,双方发生分歧,眼见着自己父亲就要处于下风,钟某拿起一块砖头朝凌某砸去,致凌某右下脸处青紫肿胀、创伤,凌某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药费4820.9元。经司法鉴定,凌某损伤构成轻微伤甲级,司法鉴定费200元。此后,凌某多次与钟某就此次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凌某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原告与被告之父因协商工程款事宜发生争执,被告在场助威将原告打伤,被告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2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元、误工费756.78元、交通费酌情认定80元,合计597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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