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崔某在工地干活时,将工地脚手架掐扣子盗走,被告人尹某某在得知脚手架是该二人在工地所偷后,帮助二人销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处以管制一年至单处罚金二千元不等的刑罚。 2012年6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崔某在海拉尔区鑫海都市绿洲工地干活时,趁无人注意,将工地院内的十字型脚手架掐扣子201个及活动型脚手架掐扣子86个盗走。被告人尹某某在得知脚手架是李某某和崔某在工地所偷之后,帮助李某某和崔某销赃。三被告人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201个十字型脚手架掐扣子价值人民币1 055元;86个活动型脚手架掐扣子价值人民币464元。以上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 519元。案发后,被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李某某、崔某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帮助其二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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