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检察动态 源头治腐案件快报 廉政建设 忏悔录
当前位置: 主页 > 检察 > 案件快报 >

紧急刹车摔伤乘客 公交车司机不担责

时间:2013-03-02 10:36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建林 徐建国) 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公交司机紧急刹车摔断乘客腕骨。2013年2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这起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行人刘云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林医疗费1800元。公交司机曾群因紧急避险措施得当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5日下午5时许,正当公交车司机曾群载客正常行驶至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商贸中心时,行人刘云突然拐弯出现在公交车前方,欲从公路的右侧横穿到左侧,曾群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撞车事故。但由于巨大的惯性,使毫无思想准备的乘客张林重重地撞在公交车的铁扶手上,造成腕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00多元。事后张林要求曾群、刘云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曾群、刘云两人却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张林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司机曾群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刘云,在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曾群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张林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刘云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法律宣讲,被告刘云同意赔偿原告张林1800元,原、被告三方最终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