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炎黄画院诉被告著名画家徐纯中、上海德隆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上海艺力文化经理部(下称第三被告)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炎黄画院诉称,原告是于2007年5月14日经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2011年7月24日,原告在新民晚报上发现一则刊登上海炎黄画院在第三被告的经营场地艺海剧院举办画展的信息,遂至第三被告处进行调查和交涉,发现徐纯中通过第二被告租借第三被告的场地,并以原告的名义举办画展,该场地中还悬挂有涉及原告名称的铜牌和宣传材料。交涉期间,徐纯中于2012年6月17日、6月25日和7月15日再次在新民晚报上以炎黄画院的名义刊登类似画展信息。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徐纯中的行为侵犯了其名称权,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遂请求判令被告徐纯中停止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万元,第二、第三被告对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徐纯中辩称,其系旅美知名画家,炎黄画院早在2005年由其牵头在美国成立,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并发来贺信。2006年,其受上海市领导邀请在市政协的中外文化交流协会下成立炎黄画院分部即炎黄画院(上海)并以炎黄画院(上海)的名义对外宣传。2007年其又受普陀区政府邀请设立上海炎黄画院,即原告,并受邀担任院长,后原告以徐纯中自动辞职为由将其辞退。徐纯中认为,炎黄画院(上海)系上海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下属的合法机构,且早于成立于普陀区的原告,故其使用炎黄画院(上海)的名称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该案已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普陀区法院将依法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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