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上诉人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140万元、1420万元。原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4名涉案员工余某、罗某、肖某、李某也分别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珠海赛纳公司系打印耗材生产企业。2008年2月19日,商务部批准珠海赛纳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全资子公司赛纳美极有限公司。上诉人余某、罗某、肖某、李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的员工,该四上诉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010年下半年,余某因与原工作单位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上诉人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余某还指使李某将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给自己和罗某。余某还提供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由余某、罗某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罗某、肖某、李某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决定并由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等人具体负责实施,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近766万美元,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为何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本案二审审判长给予了详细的解释,他说评判标准有以下三条: 1.涉案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根据珠海赛纳公司提交的《赛纳客户资料》、《赛纳欧洲区部分客户资料2010交易量及产品单价》、《赛纳美国公司客户资料2011年1季度交易》等证据可知,涉案的客户名单并非单纯客户名称的列举,事实上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客户交易习惯、所购产品的型号及数量、产品价格、进货周期、进货渠道;三是不同客户购买产品的数量、价格、交易习惯各不相同。涉案的价格体系体现为珠海赛纳公司对每一型号的产品拟定了五个级别的价格,从高到低分别是:1.离岸价;2.代理价;3.区域价;4.底线价;5.警戒线价。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市场竞争者来说,上述客户名单中任意一个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公开媒介检索得知,属于该行业公知性信息。因此,单纯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具有秘密性。但涉案的客户名单除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还包括了每个客户的交易习惯、所购产品的型号及数量、产品价格、进货周期、进货渠道等内容。客户与客户之间,所购产品的型号及数量、价格、交易量、交易习惯各不相同,这种不同不具有一般的规律性。珠海赛纳公司与每个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是其根据客户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生产、资金等因素决定的,是双方综合考虑自身和市场具体情况,经过反复协商、不断调整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内容,从而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交易方式,并进而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珠海赛纳公司将这些特定客户从世界范围众多企业中筛选出来,成为特殊的客户群体,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交易习惯。这种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的信息组合,是珠海赛纳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属于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并非该行业经营者的一般常识和行业惯例,不为该行业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具有经济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上并不存在现成的客户,客户源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经营者难以准确地获知哪些人对产品有需求。任意一个稳定客户的形成,都需要经营者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断挖掘和培养,稳定的客户又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 3.珠海赛纳公司对涉案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珠海赛纳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证实该公司已与四上诉人均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员工未经其上级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知悉、披露珠海赛纳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自己使用珠海赛纳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履约期限自2010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2月底止。另外,《赛纳客户资料》、《赛纳欧洲区部分客户资料2010交易量及产品单价》、《赛纳美国公司客户资料2011年1季度交易》等书证证实,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和产品均以系统化编码的形式出现,未掌握上述编码内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户资料也无法解读其中具体指代内容。 法院认为,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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