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辰) 北京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士公司)在北京丰台区瑞逸时尚购物广场租赁开设分店,但是由于其他业主拖欠电费,公司遭遇了105天的停电,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德克士公司将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北京鹏程万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断电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德克士公司起诉称,公司2009年10月底与商贸公司签订《瑞逸时尚购物广场租赁合同》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2012年2月20日,商贸公司突然来函通知,称因其他业主拖欠电费,影响了向供电局缴费,因此承租房的物业停止供电。在长达105天的停电期内,德克士公司不得不租用临时发电机维持经营,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德克士公司起诉要求商贸公司赔偿2012年2月20日至同年6月8日停电期间造成的营业损失(利润)14万7千元、为保留员工支付的用工费22万1千余元、员工宿舍租房费2万余元,以及原告为解决临时用电租用发电机的损失1万元,共计近40万元。 商贸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2010年双方第一年履行租赁合同时,公司还曾经给德克士公司优惠政策,即德克士公司每缴纳完三个月租金后,便可享受一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免付租金但应付物业管理费。此外,商贸公司指出停电是德克士公司拖欠租金造成的,系其违约在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期间,鹏程公司未能保证租赁场地的正常用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德克士公司租用发电机的费用,商贸公司应予赔偿。而员工宿舍的租房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必然联系,不予赔偿。关于租金一事,鹏程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关于德克士公司所主张的营业损失及用工费用,因其以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予以佐证,但该凭证系德克士公司名下二十余家店铺总的纳税情况;而其证明用工费用,提交的是自行制作的人事费用汇总表、职工花名册和薪资表,无法单独证明停电店铺的经营受损及用工情况,法院遂对赔付数额进行了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发电机租赁费1万元、营业损失4万元、用工费4万元,驳回了德克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