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的一天,女青年小刘(化名)来到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自助银行准备办理金融业务。当她进入该自助银行的大门时,大门上方的牌匾突然脱落,重重地砸在了她的脖子上和右手腕上,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颈部及右手腕软组织挫伤”。在之后的两个月内,又多次进行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3300余元。医生建议其休息9周零3天。治疗期间,小刘不能上班,被扣除了工资7000余元。日前,小刘将自助银行的上级单位建设银行某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某支行代理人表示,事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用于治疗。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曾口头同意对原告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聘请护工进行4天护理。现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600元护理费,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关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的数额,需视原告的举证情况决定,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买营养品的发票540余元。被告以医嘱中没有“加强营养”为由不同意给付营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未对自助银行的设施尽到维护管理职责,造成脱落的牌匾将原告砸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同意支付原告4天的护理费600元,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主张的超出600元之外的护理费请求,由于无明确的医嘱证明其需专业护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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