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这个小孩并非我自愿,是她瞒着我,直接从娘家抱回来的……” 六年前,张华和妻子收养了一个女婴。如今,离婚四年的他把养女和前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和养女的收养关系。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沙坪坝区法院以小孩尚未成年、依法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为由,判决他继续当养父。 妻子抱回一个 刚出生9天的女婴 今年40岁的张华,家住沙坪坝区龙荫小区。2005年9月28日,经过沙区民政局审核,他正式成为1岁女婴婷婷的养父。如今,婷婷已经6岁了。 张华告诉法官,2005年农历正月20日,妻子吴荣从娘家回来时,抱回了一个出生刚9天的女婴。当时他正在外打工,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妻子当时已45岁,她认为自己生育孩子有困难,便谎称这个女婴是从山坡上捡来的。2005年9月28日,沙区民政局为他和吴荣颁发了收养登记证,并载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我还年轻, 不同意收养孩子” 张华称,他从外面打工回到家,才知道自己有了一个养女。那时他三十几岁,还年轻,想要生育一个亲生子女。因此,他一直不同意收养婷婷。为了这事,他和吴荣经常吵架。“我那时才30几岁,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收养年龄。”张华在庭审时表示。 2005年5月17日,他和吴荣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婷婷由吴荣抚养,他不付抚养费。 张华认为,除了前妻瞒着他办理收养手续,他和前妻离婚多年,婷婷一直由前妻抚养,他也没有支付抚养费。事实上,他和婷婷早就没有了父女关系。因此,他请求法院解除他和婷婷的收养关系。 “我到现在还没满40周岁,完全有能力自己生育一个小孩儿。”表情有些哀怨的张华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和吴荣离婚后,他谈了一个女朋友,两人的感情发展得很顺利,现在已经准备谈婚论嫁。 他的女友说 我们想生自己的孩子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华的女友也前来旁听。 “我俩感情很好,我们想结婚后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可是,因为他曾经收养过一个孩子,可能我们就不能再要小孩……”庭审结束后张华的女友对重庆晚报记者说,她觉得这样对张华和她都不公平。 前妻很生气 “你敢说你没同意” 法院开庭时,婷婷正在上幼儿园,所以没有到庭。她的养母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及另一被告参加了庭审。 吴荣非常激动。她表示,自己并没有瞒着张华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婷婷当养女是她和张华协商一致的结果。 “你说谎,你从娘家回来就抱回来一个婴儿,我根本都不知道小孩是哪来的!”张华很冲动地打断了她的发言。 “你敢说当时办手续时,你没同意?”吴荣也不示弱,声音比张华还大。 养母不同意 他和孩子解除关系 这对昔日的夫妻,庭审还没进行多久,就已经剑拔弩张。见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法官赶紧出面制止,要求双方不要再继续争吵。 吴荣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吴荣的意见,那就是不同意张华解除和婷婷收养关系。代理人称,张华和吴荣收养婷婷,已经得到了民政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证明两人收养婷婷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张华与婷婷建立的收养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 驳回养父诉讼请求 为了能更准确地审理该案,法官要求张华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有法定的理由可以解除和婷婷的收养关系。但是,张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力证据。 经过两次开庭,法院认定,张华收养婷婷时,已经年满30周岁,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他与吴荣离婚后,婷婷一直跟随吴荣一起生活。 结合这些事实,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张华收养婷婷的年龄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取得沙区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收养关系已于登记之日起成立。现在,他要求解除和婷婷的抚养关系,由吴荣单方收养,因没有提供充分依据,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华要求断绝父女关系的诉讼请求。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养女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该案承办法官滕诗怡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华收养婷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且,根据《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本案中,因被收养人婷婷尚未成年,不具备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因此,张华和吴荣都不能要求解除与婷婷的收养关系。 有了养女,也可生育亲生子女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张华虽然已经收养了一个养女,但是他仍有权利在再婚后,生育自己的亲生子女。 此外,虽然张华和吴荣离婚时约定,张华不支付婷婷的抚养费。但是,这个约定并不影响婷婷向张华提出主张抚养费的请求。因此,如果婷婷起诉要求张华支付抚养费,那么张华应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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