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人员增多,诉讼中被告缺席判决案件增多。这些被告缺席判决案件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辨,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辨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缺席判决引发的上访案件多。由于一般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有的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被告缺席判决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比对席判决的被告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
笔者认为:
一、严格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到庭,法院才更应该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加强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审查,不能简单以“被告没有到庭质辨,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辨的权利”为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加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要通过审查杜绝原告提交什么证据,法院就采信什么证据现象的发生。
二、尽量与被告联系,促使其参加庭审。多与被告亲友沟通,告知其被告不参加庭审时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及缺席审理的利害得失,通过被告亲友做被告的工作,争取让被告参加庭审。扩大公告范围,尽量不使用“小公告”,力争使被告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邀请被告亲属旁听庭审。通过被告亲属旁听庭审,感知法院法院办案的公正性,打消被告对法官的疑虑。
四、尝试利用网络异地开庭。对那些确有特殊原因离不开工作岗位的被告,或者往来费用较高的农民工,要尝试利用网络,异地开庭,增加判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作者系夏邑县法院法官李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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